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春来:

本院受理杨春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宝起诉要求:1.判令宋春来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3500元,共计2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宋春来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2025)宁0105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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