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创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创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749340元、违约金28967元、运费9900元、律师费4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1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合计83424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执行而被拍卖的一套房产(位于贺兰县习岗镇和平六社以北祥和家园S-7商业楼09号房)所产生的损失297770元;以上合计11320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对你公司穷尽送达方式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