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锋: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2596号原告福州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286号象园街道3楼岳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刘文锋: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2596号原告福州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286号象园街道3楼岳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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