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家国、重庆捷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聚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家国、第三人重庆捷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渝0113民初6567号,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5)渝011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被告为(2024)渝0113执6507号案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所负(2022)渝0113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视为你放弃相应的权力。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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