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恩华:本院受理原告蒋宗秀起诉被告刘恩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13民初7935号,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视为你放弃相应的权力。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