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祥:原告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13民初6397号。因被告刘春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车辆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21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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