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远群、重庆铭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5)渝0108民初7808号原告石小雨诉被告叶敬国、第三人郑远群、重庆昌隆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铭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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