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英与被告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联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5)渝0104民初527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矛盾化解中心)家事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