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森:本院受理的(2025)渝0108民初2905号原告张维龙,董海容诉被告赵森,李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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