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宁0104执4283号

宋天明、陈花芳、宋彦彪、宁夏礼明胶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朝庆与被执行人宋天明、陈花芳、宋彦彪、宁夏礼明胶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宁0104执42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变更吴昊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201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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