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尹诗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23民初18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正本等。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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