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宁0104执5172号

孟学功、孟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泓与被执行人孟学功、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51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变更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201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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