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7708号
孙万林、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杨标与被告徐张才、孙万林、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五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520元(利息自2019年4月27日计算至2024年11月27日止,计算公式:100000×4.75%×1年零7个月=26520元,剩余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总计12652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