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0104执2209号
银川金顺达物资有限公司、宁夏银川达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张勇、王华安、徐建国、王建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金顺达物资有限公司、宁夏银川达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张勇、王华安、徐建国、王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22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变更宁夏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201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