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拓美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诉被告贵州腾拓美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贵州腾拓美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诉被告贵州腾拓美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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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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