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柏君、吴柏清:本院受理执行杨会廷与吴柏君、吴柏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杨波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杨波,本院作出(2025)黑 0604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杨波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执60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一接待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提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