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永航: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5548号原告何英与被告陈永航 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7日9时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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