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金发(福建省安溪县尚卿镇灶美村美社77号):本院受理原告廖朝兴与被告李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24民初45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办案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蓬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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