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3931号

张立斌:

本院受理的宁夏长吉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2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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