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告

雷丹凤、秦传同、姬淑华: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雷丹凤、李凯、秦传同、姬淑华、雷励、曹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将债权转让至案外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变更(2022)新2301执48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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