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公告

绥化市鑫恒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黑1202民初848号原告高金玉与被告绥化市鑫恒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2月份的工资2500元;3.判令被告因没有与原告签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向原告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7500元;4.判令被告在用工期间因没有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而由原告自己交纳造成的损失2036元;5判令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应支付的经济补偿1250元;6.判令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原告应支付的代通知金2500元;7.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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