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晓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容柳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36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将婚生儿子詹瑄林判决归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应当支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