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参: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宝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33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长女王钰彤和次女王钰垚由原告抚养。因被告长期不在家中,无法带小孩,从小是由原告一人带大,所以被告自愿给予原告每月2万元整抚养费,如若原告已嫁人,承诺只给予1万或5000抚养费至两婚生女年满18岁止。3、由原告承担起诉相应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