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82执异5号
连州市织布厂、连州市连州工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连州市织布厂、连州市连州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粤188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88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1997)连法执字第12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