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渝0115民初3883号,重庆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明、王洪亮诉被告重庆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劳务费2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4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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