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1302民初4924号 何昊桦:本院受理原告党娉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年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1日为4268.68元;3、截止2025年3月1日上述金额暂为64268.68元。请求法院判决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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