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1302民初5096号 邱艳琳:本院受理原告罗佳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6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7日起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法定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利息为10118.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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