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2执异17号

黄俊量、张宝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邦强与被执行人黄俊量、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巫建珠、雷彤、雷凌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粤1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巫建珠、雷彤、雷凌为(2017)粤1882执4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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