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方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恩辉、马恩贤、何小志:本院受理腾冲市腾越镇李枝禄机械设备租赁部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1于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被告1支付原告截止2025年3月24日止拖欠的租赁费246177.05元,并以未付租金246177.05元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49235.41元,合计295412.46元;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未归还的钢管9132米、扣件4986套,按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12元/套/天的租金标准计算的建筑设备租赁费;3.判令被告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钢管9132米、扣件4986套,到期未归还,则按钢管13元/米、扣件6元/套价格赔偿原告;4.判决被告李恩辉、马恩贤、何小志立即缴纳出资,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并对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