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忠华:本院受理申请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诉被申请人林忠华罚款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03 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闽明环罚[202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被执行人林忠华缴纳罚款128125元及加处罚款128125元的执行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5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