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执2813号

麻小富:

申请执行人魏红江与被执行人麻小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4)宁0104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第三人魏毅名下(实际产权所有人为被执行人麻小富)位于灵武市汽配城12号楼A03号房屋产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5)宁0104执2813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你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5年7月17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以内,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以内,最终下浮标准以本院合议庭合议结果为准),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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