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0489号
徐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与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2716元(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的利息),并请求将利息判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26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0976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主审法官:董恒毅 联系电话:09515170027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