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山红、苟磊、南充市诺思顿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5)川1302民初4113号原告齐聪诉被告赵山红、苟磊、南充市诺思顿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诉讼请求:1、判决追加被告赵山红、苟磊为(2020)川1302执1548号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两点半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5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