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伟(120103197205044220):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方式,你方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彭永伟(120103197205044220):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方式,你方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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