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公告

吕业忱:本院受理原告大石桥铭远五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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