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富虹田师付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辽0521执 214号}中,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其吸收合并并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变理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送达,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且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521 执异80号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执行异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