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小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凤山石材有限公司、银川诺特物资有限公司、宁夏诺特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苏源流、陈志诚、黄秀晟、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小霞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酱菜厂(现为利群东路福兴苑)3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25558号)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上述房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通知你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内物品价值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5年7月18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室内物品价值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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