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本网于2025年4月30日(2022)宁0104执1010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正文第二段“本院责令双方于2024年6月3日上午 09: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4年7月3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应更正为“本院责令双方于2025年6月3日上午09: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5年7月3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
特此更正。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