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公告

邱野:本院受理(2024)黑1202民初4804号原告王延刚、王岩与被告邱祥爽、邱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案涉别克CL8(车辆识别代号为LSGUA83LXLF000807)购车款205,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45636.14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2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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