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维纵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维纵投资有限公司、赵昆:本院受理原告王庆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403民初8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开庭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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