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海、沈阳新鸿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松寒诉被告赵海、沈阳新鸿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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