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安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淑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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