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刊登的案号(2025)粤0303民初6077号,原告深圳市海昊箱包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昊箱包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冼代仁、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冼代仁:原告深圳市海昊箱包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冼代仁、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时间“2025年6月3日14时30分”应为“2025年7月1日9时30分”。特此更正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刊登的案号(2025)粤0303民初6077号,原告深圳市海昊箱包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昊箱包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冼代仁、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冼代仁:原告深圳市海昊箱包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冼代仁、广州搏驰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时间“2025年6月3日14时30分”应为“2025年7月1日9时30分”。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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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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