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春阳、李毓瑜:本院受理原告陈亚雄与被告史春阳、李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史春阳、李毓瑜向原告陈亚雄返还借款人民币115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史春阳、李毓瑜二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 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