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明飞、高琳、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昌吉市郑长林钢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鑫砖佳陶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且目前没有正常经营,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郑长林钢材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高琳、葛明飞、马玉超、房美新、崔明春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葛明飞、高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新2301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高琳、葛明飞、马玉超、房美新、崔明春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