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0604执恢909号
申请执行人:吴宇秀,女,1972年7月5日出生,锡伯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A20-1-102室。被执行人:梁祥亮,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31-4-301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宇秀与被执行人梁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04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祥亮名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上东九号居住小区GC-2#幢1单元GC-2-1-16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期限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