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易飞雪:本院受理原告孙铭诉被告白小华、易飞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604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孙铭与白小华之间的水暖改造合同;二、白小华、易飞雪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孙铭水暖改造费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及公告费200元(由孙铭预交),由白小华、易飞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十二审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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