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辽0211民初18167号

邯郸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原告大连黄伟义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邯郸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义齿加工费1461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详见附表,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6日为2732.49元;自2024年10月16日起,以14611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邯郸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5年6月24日,8时00分,在本院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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