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0304执8523号 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贾祖星人格权一案,本院(2024)粤0304民初1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内容,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发布时长不少于七日,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本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现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被执行人针对申请执行人在小红书【账号6783096640(昵称:呆芋)】上发布笔记,笔记标题为“好好的人不做,非得做畜生”,内容为“陈江卧槽你吗!真是田文静找小姐,一句草泥马。毕竟我从来不骂人,因为骂的人都不是人。还有你对得起你老婆吗?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老畜生。#陈江#迈索尔瑜伽@迈索尔优 瑜伽培训”,并显示被点赞1次。该言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会降低原告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已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名誉权。被执行人在小红书发表的评论及发布的笔记虽已被官方屏蔽删除,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06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