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平、防城港正一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林杰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泓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安平、防城港正一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林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1民初32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